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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稻香村”一块糕点引发的商标之争

※发布时间:2018-12-16 9:32:25   ※发布作者:habao   ※出自何处: 

  10月12日,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案一审判决。败诉方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“稻香村”标识,并赔偿苏州稻香村115万元。

  然而,在一个月前的9月10日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此作出的一审判决却截然相反——根据判决结果,被告北京苏稻公司、苏州稻香村公司被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粽子、月饼、糕点等商品上使用“稻香村”文字标识,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。

  这已经是两家稻香村因为“稻香村”商标问题的第N次交锋。这一次争论的焦点,是北京稻香村该不该在糕点上突出使用“稻香村”商标。

  记者就最新判决联系北京稻香村,对方表示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判决只是一审判决,还需等待终审判决结果。

  苏州稻香村则表示,作为同业竞争者,北京稻香村未在糕点商品上取得“稻香村”注册商标,在糕点上也不拥有“稻香村”未注册商标在先。北京稻香村明知苏州稻香村在糕点商品上拥有在先“稻香村”注册商标的情况下,不仅不审慎避让,反而在糕点商品上突出使用“稻香村”标识,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。

  老北京提起稻香村,最先想到的是它的牛舌饼、萨其马、枣花酥……一句话,都是糕点。来北京的游客也习惯离开时拎几盒稻香村点心,回家馈赠亲友。不过,很少有人注意到,北京稻香村点心上使用的商标并不是“稻香村”,而是“三禾北京稻香村”。

  “稻香村”一词最早见于《红楼梦》,是李纨的住处,她也因此得别号稻香老农。此后,各地都有大量商铺使用“稻香村”作为标识。1773年,苏州稻香村成立。1983年,北京稻香村南味食品店成立。

  但是,新中国成立后,最先在糕点上注册“稻香村”商标的却是稻香村。1983年7月5日和1989年6月30日,市稻香村食品厂获准注册了两个“稻香村”商标,前者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的饼干,后者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的果子面包、糕点。这两个商标标识相同,均由“稻香村DXC”及图组成。

  由于企业改制,2000年12月28日,上述两商标经核准转让于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。2003年3月24日,该两商标再次转让给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。

  2004年,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以商标入股方式加入苏州稻香村。因此,2004年11月14日,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顺理成章地受让了两个稻香村商标。

  北京稻香村也有自己的“稻香村”商标——1997年5月21日,北稻公司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“稻香村”获准注册,核定使用在第3007类馅饼、饺子、春卷、粽子、元宵、豆包等商品上,但糕点不在此列。

  为了在糕点上使用“稻香村”商标,2003年北京稻香村向稻香村申请,猫石对话获准授权在“糕点、果子面包”类商品上使用“稻香村”商标。稻香村被苏州稻香村收购后,北京稻香村又于2008年再次向苏州稻香村申请在糕点类别上使用“稻香村”商标。

  记者看到了这两份授权书。第一份签订于2003年3月1日,市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(甲方)与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(乙方)签订协议,该协议约定甲方许可乙方使用“稻香村”产品注册商标(第352997号),许可使用期限为3年,许可使用条件为乙方负责在北京包销甲方生产的面包、糕点等产品。

  第二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于2008年1月22日,甲方为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,乙方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。苏稻将注册号为352997的“稻香村”商标许可北稻使用,许可使用范围为北稻生产出品的糕点类产品,许可使用期限为2008年度。双方同时约定,北京稻香村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。

  记者在查询商标局公告时发现,北京稻香村曾于2008年和2010年两次试图在糕点类别注册“稻香村”近似商标“三禾北京稻香村”和“北京稻香村”商标,均未成功。一直到2015年4月21日,北稻公司第8104706号注册商标“北京稻香村”才获准注册,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、糖点(酥皮糕点)等商品上。

  北稻所拥有的“稻香村”商标适用范围是在第3007类馅饼、饺子、春卷、粽子、元宵、豆包等商品上,并不包含糕点。因此,苏州稻香村北京稻香村在明知苏州稻香村拥有的商标在3006类糕点、月饼、面包等权属的情况下,在被许可使用商标期间,试图注册近似商标,严重基本诚信。

  但是,不管怎么样,此时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已经在糕点类别分别持有含有“稻香村”元素的商标,各自发展。

  如果两个稻香村分守南北,也许相安无事。但随着苏州稻香村开拓北方市场,并且在电商领域做到了京东、天猫、淘宝、1号店等糕点、月饼行业的第一名后,两个稻香村的矛盾开始显露。消费者也经常疑惑,为什么自己在北京买到的稻香村糕点经常口味不同,在北京店面里买的和天猫上买的也不一样。

  如果看了两个稻香村的包装,就会发现问题所在——两个稻香村的产品基本一样,都有枣花酥、牛舌饼、金猪饼等,包装上又都突出“稻香村”三个字,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很难分辨哪个是“稻香村”,哪个是“北京稻香村”。本次苏州稻香村起诉北京稻香村的核心,正是要求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点类商品上突出使用“稻香村”标识,认为北稻此举容易使相关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,侵害了苏州稻香村于糕点类商品的注册商标权。

 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认为,根据中文呼叫习惯和消费者辨识角度,“北京稻香村”商标中的文字部分“稻香村”发挥了该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作用。

  同时,北稻公司分别于2003年、2008年与该注册商标当时的持有人签订过商标许可使用协议,说明被告北稻公司知晓该注册商标的客观存在及商业价值,北稻公司在生产销售糕点商品时理应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予以避让。

  现在,北稻公司将“稻香村”三字标注在糕点商品外拎袋及内部铁盒包装的正面显著,尽管在外拎袋侧面及铁盒包装的非显著还印有“三禾”和“北京稻香村”标识,但该两标识大小远不及“稻香村”文字标识,包装上的“稻香村”文字标识实际发挥了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。因此,北稻公司对该“稻香村”文字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,会增加对两企业糕点产品的混淆、误认,削弱了苏稻“稻香村”注册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。

  对于南北稻香村商标纠纷案件,华东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认为,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苏稻公司和北稻公司商标存在多重纠葛,法律又必须给双方划定边界线,最好的办法就是——“国家商标局核准在哪个就在哪个使用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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